2012年,该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双方就约定好,物业公司管理期限三年,小区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公共部分、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给该物业公司管理,上述经营收入(包括停车收入、广告收入等)由双方按比例分配,其中停车费的60%和其他收入的50%归物业所有,停车费的40%和其他收入的50%归小区业委会所有。
该物业公司干了两年就准备终止合同,退出小区。在服务期间,小区的平面停车场和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均由物业收取停车费。按照小区业主拥有的车辆计算,两年停车费合计95万元。按照约定,其中40%即38万元,应属于小区业委会所有。除了停车场的收益之外,物业还收取小区的广告费和临时停车费等费用,因物业拒绝提供上述收费凭证而无法统计。
小区业委会多次向物业催要停车费所得,而物业一直拒绝。无奈之下,业委会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根据法院审理,扣除物业公司提出的为小区花费的公共开支小区监控5万元、电梯7千元,以及办公费用5千元后,物业公司应当返还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公共收益共计31.8万元。
武汉装修网介绍小区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应该如何分配?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小区业主的公共收益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