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希望在我有生之年能有属于自己居住的地方。”吃过午饭,78岁的老人胡兴旺从租住的小区出发,沿着光谷步行街一路走到珞喻路上。
“这里这一片,就是我以前的家。”老人用手指比划了一个大圈,看着人来人往的街道和周边忙碌的商铺,感觉无比惆怅。见证了光谷商业圈十几年来的日益繁华变迁,老人也尝到了十多年漫长维权之路的艰辛。
每平方米获赔400元
1984年,胡爹爹夫妇在原洪山乡关山村新屋熊盖了一间152平方米的平房,与儿女共同居住。1987年,经关山村批准,又以大儿子的名义,在老房西侧扩建了一栋两层楼大房。《建房许可证》上显示面积为199平方米,后经加盖实际达到284平方米。1993年和1994年,老房北面和大房西面先后获批160平方米建房,于是胡家又建了两栋楼房,实际面积分别为350平方米和400平方米。
1995年,胡爹爹将北房、老房和大房改建成一家酒楼。同年10月,工商部门颁发了营业执照,酒楼由大儿子实际经营。然而,正当酒楼生意如日中天,2001年3月8日,一纸《提供资料通知》送到胡家,打破了一家十一口原本平静的生活。
“为改善东湖开发区周边环境,珞喻路道路需要扩建整治……”《通知》称,胡家的建筑在拆迁规划红线内,要将所有证件送到某酒店房间审阅存档,否则将被视为无手续的违章建筑处理。
同年4月15日,胡爹爹一家在《拆迁协议书》上签了字。不久,工作人员便上门拆了房子,胡爹爹获得了40万元补偿款。
告错诉讼对象只好撤诉
房子被拆后,儿女们分了家,老俩口只得在附近租房,生活的落差,让胡爹爹越发觉得拆迁补偿太不合理。
胡爹爹说,4处房子面积共达1180余平方米,但当时工作人员上门丈量时只算了920平方米,且称因没有房屋证明和审批手续等,只能按400余元每平方米酌情补偿。他认为,建房之初根本没有房屋两证的概念,自己手中的《建房许可证》一样合法有效。
然而,当时参与拆迁规划的部门都是由多部门联合设立的临时机构,每当胡爹爹找到一家并上门时,该部门就因撤销或更换负责人导致无法沟通。多年来,这些行政单位名称、负责人换了好几次,他越来越迷茫,不知道该找谁或告谁。
2009年,他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要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局并不是具备拆迁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故驳回了诉求。第二年,胡爹爹提出了上诉,但是二审过程中,他也感觉告错了对象,只好撤诉。
中院裁定区院立案受理
据武汉装修网了解,通过调查,胡爹爹得知,当年与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武汉科技新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虽已撤销,但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明确了诉讼主体,他再次到东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根据武汉市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胡爹爹认为,当年拆迁部门并无许可证,因此根本没有资格拆除自己的房子。他向法院诉求,要求确认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无效。同时,胡爹爹指出,当年自己的酒楼及住房所在地如今每平方米价值已高达数万元,而根据自己当时的营业收入计算,他很可能早已资产过千万。因此他向被告提出索赔经济损失4152万元的诉求。
然而法院却认为,胡爹爹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因认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是强行签订为由,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于今年1月下达行政裁定书,拒绝受理此案。胡爹爹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中院下达行政裁定书,撤销东新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裁定该院立案受理。胡爹爹表示,他希望能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
律师说法:拆迁单位若无许可证 协议应被视为无效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璨介绍,胡爹爹找不到诉讼主体,让自己的维权之路走了不少弯路。他表示,市民或企业在依法维权时,一定不能忽视原被告诉讼主体是否合适的问题。若与自己发生法律纠纷的单位撤销,可通过起诉其上级主管部门来维权。
本案中,胡爹爹的房屋均是俗称的“私房”,在房产手续和两证方面容易产生争议。但《物权法》明确了征收房屋的特征、要件和范围,而胡爹爹的房屋均有《建房许可证》,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拆迁条例》规定拆迁需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当年与胡爹爹签订拆迁协议的单位若无许可,则拆迁行为是违法的,双方的拆迁协议应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