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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小区百余地锁占车位 安全问题惹居民担心

来自:wh.zhuangyi.com日期:2015-09-25 10:30:51
昨日,家住硚口区营房侧路武汉女子监狱宿舍区的唐爹爹反映,前段时间,小区一天之内安装了百余个占车位的地锁,地锁五零四散地分布在小区内,给居民出行带来很多不便。负责人说,此前为方便居民停车,交管部门曾到小区划了一些停车位,但因为车位紧张,很多车并没有规范停放。

昨日,我们来到硚口区营房侧路武汉女子监狱宿舍区,见小区入口处一条并不宽敞的马路上,就装了二三十把地锁。此外,在小区外面的一条人行道上,也装有10余把。唐爹爹说,这些地锁有的是居民装的,有的是商户装的,为的就是占车位。“我把整个小区的地锁数了一下,一共有110个。”唐爹爹今年已经70岁,他说,地锁随意分布在小区内,给老人出行和孩子玩耍带来安全隐患。此外,还有一些地锁分布在小区主干道上,还导致消防通道不畅。

武汉小区百余地锁占车位

营房社区居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大家为了争抢车位,于8月中旬一天之内安装起来这么多地锁,当天他们曾出面劝阻,但制止不了。

该负责人说,此前为方便居民停车,交管部门曾到小区划了一些停车位,但因为车位紧张,很多车并没有规范停放。此外,由于小区租户较多,租户车辆与居民争抢车位的现象也较普遍。他们也接到很多居民反映地锁有碍出行的投诉,因属于单位宿舍区,他们正在与武汉女子监狱后勤中心来协商解决此事。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孙律师强调,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孙律师认为,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网帖质疑“物业公司的收费主体资格”,孙浩人律师认为有一定道理,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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