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买房成被告
去年10月,在光谷上班的陈女士,想在鲁巷附近购买一套大户型二手房,找到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一套售价140多万元的房子。看房前,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小刘要求陈女士签订一份《看房确认书》,协议里约定,若看房人看房成功,按照房价2%支付中介费,若看房人通过其他中介购得此房,小刘所在的中介公司有权向陈女士收取中介费。陈女士签了自己的名字。
看房后,陈女士虽然对该房源比较满意,但认为报价偏高,暂时就放弃了购买的念头。半个月后,陈女士从另一中介处看到同一房源信息,虽然房源相同,但是优惠10多万元,陈女士当即通过第二家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花120多万购买了该房产。
今年1月,陈女士收到第一家中介公司的诉状,告她违反了《看房确认书》上的约定,需要给该中介交2%的违约金,即28000元,陈女士大吃一惊。一看当初自己签订的《看房确认书》上,第二条中有备注:甲方保证不会通过其他中介、个人或者直接和房东私自成交,若成交,乙方仍有权向甲方收取中介费。
法院判她没违约
法庭上,房东作证,3年前,将这套房子曾挂在各大二手房交易网站过,很多中介都来看过房子,2014年10月与本案中第二家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代售委托协议,中介将房子介绍给陈女士,最后自己与陈女士完成交易。
昨日获悉,最后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家中介公司与看房人陈女士签订的《看房确认书》,委托方一栏是空白,被告仅在看房确认一栏上签字,表格中缺少陈女士的重要身份内容,不符合合同规范。另外,衡量陈女士是否“翘单”违约的关键,是陈女士是否利用第一家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购房,本案中,陈女士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不构成“翘单”违约,驳回原告该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