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装修网业内人士调查发现,该小区共有三期18栋750户居民。除了二期这24户业主外,因开发商违规,手续不合法等遗留问题,一期和三期也有数百户业主无法办理房屋两证。
图为:蒋婆婆的购房资料
购房12年至今办不了两证
“买的房子住了12年了,却一直办不了两证,这都成了心病。”近日,蒋婆婆说起此事,一脸无奈:“我和老伴都已年过七十,身体不好,两个孩子也都在外地,真是拖不起了呀!”
蒋婆婆介绍,小区由湖北威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04年8月,她和老伴王爹爹花了30多万元,购买了这套13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房价为2780元/平方米。他们贷了13万元的款,5年期,不到两年便还清了房贷。
购买了这套房产后,麻烦可谓接踵而至。2005年5月28日,开发商交房时,因无水无电,业主无法正常入住。后来开发商承诺,2006年5月完全交付使用,同时出具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单,以及国家规定的正式交房手续。
交房后,二期9、10号楼的业主们办理两证时发现,开发商手续不全,无法办证。
此时,开发商又向业主们承诺:2006年5月18日前,为业主办理房产登记备案手续。2006年8月份以前,使9、10号楼达到办理两证的条件,并协助业主将两证办理下来。
此后,开发商陆续将两栋楼的手续准备齐全。有的业主办理了两证,而有的业主在办两证时又遇到了新问题。
开发商借名备案坑了业主
据虹琦花园业委会负责人介绍,二期9、10号两栋楼,共有48户业主,其中24户办理了房屋两证,其余24户至今办不了两证。“12年过去了,房屋两证始终办不下来。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前期借用员工名义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抵押以获取银行贷款。而我们买房时,根本不知情,这相当于开发商‘一房两卖’。”蒋婆婆说,她到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自己的这套房子,已登记备案在一个姓张的人名下。开发商当初之所以这样做,实际上是为了获取周转资金,因为开发商与员工签了售房合同后,可进行抵押登记,从银行获得贷款。
蒋婆婆说,为了尽快办理两证,她四处奔走。找到洪山区房管局一名负责人,申请能否特事特办。去年10月份,开发商还专门为她家出具了证明,交给了该负责人。结果还是失望而归,两证的事,至今都没能办下来。
小区还有数百业主无法办两证
据武汉装修网了解,虹琦花园共有三期18栋多层和小高层居民楼,住有业主750户左右。
业委会负责人介绍,除了二期这24户办不了两证外,一期11栋居民楼,因为开发商没有交清相关费用,还有业主没有办理土地证;有的业主手中只有购房收据,开发商没有出具正式发票,因此办不了房产证。第三期因为开发商手续不全,两证都不能办理。
武汉装修网从洪山区政府2009年的一份函件中了解到,虹琦花园中央街项目因违规超建,在2006年底被市规划局强拆,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满足三期法律手续合法化(办理五证)资金需求。
针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2012年和2013年,曾有武汉市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分别上交提案和议案,武汉市房管部门和洪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分别进行了答复。洪山区政府为此成立专班,负责协调报批等手续。
根据武汉市相关文件精神,虹琦花园三期房屋符合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要坚持办证与企业补交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确权与追究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处理原则,建议先行启动房屋两证办理工作,同时依法向企业追缴2218.8万元的相关费用。
部门回应
办证需初始备案人配合
单方面撤销原始备案不合法
虹琦花园一期和三期业主的两证历史遗留问题,虽然有了上述解决意见和原则,但二期这24户业主的两证问题,则悬而未决。
蒋婆婆说,目前开发商有个陶姓代表在协助解决此事。陶代表表示,可协助找当初登记的张某回来配合更名,不过需要她出一笔费用。蒋婆婆担心,因为公司名存实亡,张某早已辞职,能不能找到张某,都还是个问题。
对此,陶代表表示,正在努力配合解决此事,其它问题不便多说。
3月2日下午,相关记者来到洪山区房管局。该局一名负责人表示,蒋婆婆家办不了两证,是个历史遗留问题,其中牵涉到法律问题,建议找武汉市房管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24户的初始备案登记,都不是目前的业主,在当事人不到场配合的情况下,仅凭行政单方面撤销原始登记,不符合法律程序。
该负责人表示,开发商应该找来初始登记人配合撤销原始备案,如果找不来,开发商可走司法程序,申请撤销原始备案;经法院判决后,行政机关认可,便可为现业主过户办理两证。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胡家浩律师介绍,他接手的案件中,也曾遇到过员工配合开发企业,不用交首付和月供,通过假按揭,开发商将房产作抵押登记后,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实现资金快速回笼,之后再将房子卖出去。“而房子之所以能两次办理贷款,一方面可能是开发商与银行串通,另一方面可能是银行审核不严。”
据武汉装修网了解到,对于虹琦花园二期业主办不了两证的问题,胡家浩律师建议:现业主作为善意第三人,也可起诉开发商及其员工,如果初始备案人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经过通告后,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