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拿到房子在高兴之余,也不要太大意,因为接下来才是最关键的时刻,就是收房,如何收到满意的房子,房子收到手之后如何去装修等等问题都会接踵而至,因此业主不能松懈,需要查看文中武汉装修网为各位介绍的收房相关问题及时恶补装修知识。
PART1 毛坯房交房标准
1、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2、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等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并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3、各种管道应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等验收工作。
4、屋面工程项目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5、户门以内各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顶棚的,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户门以内各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应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6、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应严格按照防水层、保护层的建筑要求来规划,在验收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7、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8、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PART2 毛坯房不符合交房标准如何处理
商品房不符合交房条件,购房者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忌讳什么都不说,傻傻的签订房屋验收单接收房屋,一旦房屋接收,开发商就不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了。对房地产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消权或索赔权。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9)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房时发现与广告宣传不符的情况
开发商为了促销会做广告宣传,其中不乏一些虚假广告,而购房者往往会被这种令人眼花缭乱的广告所迷惑,从而签订买卖合同,交付房款或定金,等见到真正的楼房会大失所望,发现其与广告宣传完全不符。
发生此类情况,购房者可采取以下办法:
(1)在合同约定时就将广告中的内容写进合同;
(2)如果发生上述问题,可以直接找开发商要其承担责任,因为其是订立买卖合同的一方。
对于交房时面临的问题,购房者一定要重视合同约定,做足事先准备,各种约定条款要明确化、明细化。当利益受损的时候,购房者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房屋面积与原规划不符的情况
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约定。即: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逾期交房的问题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预售商品房购买者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一般而言,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大多因为资金不足或者规划变更,致使工程拖延。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弄清楚开发商的底细。另外,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的具体日期约定清楚,并明确约定不能按期交房时开发商所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
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逾期交房会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机会损失,也可能破坏消费者的家庭生活计划,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约定(合同第九条):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其中第二款约定逾期超过一定日期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开发企业交付房屋逾期达到一定的天数,消费者是可以退房的,此时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拒绝接收此房屋,如果已经实际入住接收了房屋,那么只能接受开发企业支付违约金的补偿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