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武汉装修网了解,潘女士在洪山区马湖新村租下一套房子,准备装修后做酒店生意,并于2010年3月,将工程包给一家武汉装修公司。
该工程于2010年6月竣工移交后,该装修公司将全部结算资料寄给潘女士,潘女士既不结算又不提出任何异议。装修公司以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和拖欠其工程款28万元为由,将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随后,潘女士认为该武汉装修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依据,又将其反诉告上法庭。认为合同明确规定按照潘女士提供的预算施工表施工,不存在工程量增加的问题,且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极不负责,连起码的设计效果图都没有,工程完工后留下大量施工垃圾未清理干净,还延误了工期,导致酒店迟迟不能开业,造成经济损失。
经法院核实,该装修公司的施工工程,确实在潘女士一方的同意下增加了屏风等施工量,施工完毕后,潘女士未及时支付对方工程尾款;但同时,该装修公司也存在延误工期的问题,给施工对象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2013年7月,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潘女士支付该装修公司尾款2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武汉装修公司向潘女士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27000元。
律师说法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青松认为,对装修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果对设计进行修改,必须经发包方和施工方协商确定。由于变更施工设计方案,而导致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变化应在变更之前双方协商并签字确认。这对于防止和减少纠纷,具有切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