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汉阳的孙婆婆于2011年购买了江岸区花桥某小区房屋一套。交房后,孙婆婆找了家武汉装修公司装修,约定施工时间是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5月20日,工期为60天,合同价款7万元。孙婆婆打算房子装修完后作为儿子的婚房。
因该武汉装修公司延误施工,加上装修质量不过关,导致孙婆婆的房屋不断返工、重修,直到今年9月10日方才完成整个施工。
房屋竣工后,孙婆婆并没有露出喜悦的笑容,本打算在2012年5月20日装修完成后做儿子的婚房,正因为这件事,儿子和儿媳还在外面租房子住,儿子一直责怪孙婆婆不应该找这家武汉装修公司,孙婆婆越想心里越是不快,于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装修公司告上了武汉仲裁委员会,要求装修公司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共10万元。
在武汉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该武汉装修公司一次性向孙婆婆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
为什么这起官司是武汉仲裁会仲裁而不是交由法院起诉,昨天,孙婆婆的代理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张付坚说,每个合同都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或者仲裁,一旦约定了仲裁或者指定的管辖法院,那么就必须到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或仲裁去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