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今年以来发生数百起高空抛物事件。武汉装修网小编了解到,发生高空抛物比较多的,以老旧小区、城中村和刚刚交付正在大规模装修的小区、以及回迁小区居多。
装修高空坠物伤人的责任该谁承担?
高空坠物伤人的责任该谁承担?武汉某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表示,要维权,先得找到掉下东西的责任人,如果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疏忽大意,过失导致人他人死亡或重伤,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要注意的是,补偿不同于赔偿,也就是说,法院届时会根据情况来衡量受害人的补偿金额。另外要注意,有些高空坠物的情况,可以直接找物业。“如果说坠落物是建筑物的外墙墙体,也就说外墙墙体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那物业公司承担这个责任,如果说建筑上的广告牌,发生坠落了,应该广告牌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来承担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总结专家的观点,高空坠物致人伤亡,如果最终找到了肇事者,那么就由肇事者来承担相关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找不到肇事者,那么整栋楼所有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人都要进行补偿,要注意的是,这是补偿而不是赔偿。责任人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将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还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比如说家里安装的门窗,衣架掉落致人死亡,属于非故意、非过失,那么对方就需要承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
装修高空坠物立法的讨论
1.共同危险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二是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三是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四是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
在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要件(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上,又存在着“行为之共同说”与“加害人不明说”两种主张,前者强调行为在时间、场所上的关联性,后者强调调致害人的不能确知性。
但无论是哪种学说,都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何为共同的危险行为?有专家曾专门对此作出了对比分析:行使于同一道路的汽车,其中一车伤人,如同宿舍一人失火一样,不能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但如果两车是超速竞赛就认为是共同危险行为,盖两车俱已关与竞赛之危险行为也,即强调在公路上赛车是一种危险行为。可见,所谓“共同”,其真实含义是数人的行为均与某一危险行为相关,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的承担判断,是以行为人是否参与危险行为和危险行为是否致害两个标准来进行的。一方面,危险行为致害,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行为人只要参与共同危险行为,就承担连带责任。其规范目的在于处理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困境,以保护被害人。
就此而言,受害人必须先行证明数人参与了危险的行为,且该危险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择一的因果关系,方能实现其要求此数危险行为参与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北京王案中,确有数住户家中窗户玻璃缺损,就这几位住户若受害人能证明他们对于玻璃缺损存在过错,的确可以向这数位住户主张连带责任,但直接追究整栋楼房所有住户的责任显然失当。而重庆郝案中,受害人并未证明有数人参与了抛掷烟缸的危险行为,因此要求整栋楼房的住户来证明自己并没有参与抛掷烟缸的危险行为显然是错误地理解了共同危险行为理论。
2.集体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仅是集体责任理论中的一种,而非全部。在我国除共同危险行为外尚有共同加害行为,而在美国侵权法上集体责任理论更是包含了四项独立的法律原则:一致行为原则(与我国的共同加害行为相同)、选择责任原则(与我国的共同危险行为相同)、企业责任原则、市场份额原则。
“集体责任”,所包含的这四项法律原则在适用条件下存在着不少的共同点。首先,案件的特殊情况使得原告无法证明到底是哪一个具体被告的过失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次,被要求承担集体责任的被告们必须都参与了可引发同一损害结果的过失行为;再次,证据问题必须是与过失行为或不合格产品本身有联系;最后,在决定是否起用集体责任理论时所应当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是否还有其他有效的救济方式或程序能使受害者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
从美国侵权法上的表述来看,受害人是否无法通过其他救济方式来获得赔偿只是能否适用集体责任的一个参考点,而绝非是唯一的参考点。在适用集体责任之时,首先就得考虑是否数被告都参与了可引发同一损害结果的过失行为,如果这一点得不到证明,那么即使受害人没有可以获得适当赔偿的救济方式也不能适用集体责任。由此可见,数被告都参与了可引发同一损害结果的过失行为实是适用集体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
据此,北京王案中受害人将整楼住户列为被告显然失当,而重庆郝案中受害人将整楼住户列为被告更是毫无法理依据。因为,两案的受害人均不能证明他们所列举的所有被告都参与了可引发损害结果的过错行为。
3.民法通则和物权法
武汉装修网小编发现,近些年,全国不少地方高层楼宇高空抛物砸死砸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我国针对高空抛物或坠物,有法律规定,《民法通则》126条明确规定:高空坠物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除了《民法通则》之外,新出台实施的《物权法》中也有规定,房屋业主和小区管理者都有维护安全的责任。从2007年9月12日周女士被砸事件中,房屋业主或房东、肇事的化装品公司员工张小姐,还有设计制造玻璃窗的商家都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