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邻的香港在高空抛管理处罚方面,不论行为人是主观还是无意识、也不论是否造成人身财产损伤损害,都属违法;而在深圳同样是高层楼宇林立,高空抛物或坠物,只要没伤着人,可能就不会有人追究,这可能是高空抛物行为越演越烈,没有得到有效约束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认为,更加细化一下,出台一个更具有操作性的一个规范,这样可能会减少高空坠(抛)物的发生。
4.举证倒置
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伤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
曾有案例,成都一清洁工在楼下工作时被飞来石块砸得头破血流,18层楼72住户全成被告,律师称,如果肇事者不主动承担责任,该单元18层楼的72户业主将成为该案被告。如果72户人家无法证明自己与此案无关,就可推定其有过错,即举证倒置。最后受害者清洁工胜诉,72户业主负赔偿责任。在此,给人们提个醒,高空抛物不仅涉及公民道德问题,现在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能心存侥幸,千万不能往楼下丢东西,即便你不出来承担责任,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受害人一样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5.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经常收到业主对高空抛物的投诉。作为业主,将高空抛物的发生归罪于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力,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理智的。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经常收到业主关于高空抛物的投诉。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高空抛物投诉的处理措施,更多的是加强宣传和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以实际案例阐述高空抛物给人们带来的教训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借此触动人们麻木甚至沉睡的神经和心灵,以期尽量减少高空抛物的不文明行为,最终引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和谐的人文居住环境。
作为业主,将高空抛物的发生归罪于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力,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理智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基础的平等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单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实施业主自治自律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模式,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至于高空抛物属个别住户的个人行为,是置集体利益不顾的不自律表现,给其他业主带来生活不便甚至生命财产损害,实际上已侵害了受害业主的权益,该行为应属业主邻里侵权纠纷。
对于由此产生的纠纷处理,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是“告知、制止、上报”,首先物业管理单位对高空抛物通过标识、宣传图文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来告知业主这种不文明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其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高空抛物或坠物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方式予以制止或整改,至于高空抛物产生邻里侵权纠纷,物业管理单位一方面及时报告相关政府机关,另一方面应本着邻里友好和睦原则,积极协调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协助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不少物业管理处针对“高空抛物”张贴了“温馨提示”,可成效不大,抛物者视不不见,抛物者充耳不闻,依然我行我素,关键是缺失法律的约束和威慑。
高空抛物在我国很多城市司空见惯,“高空抛物”除了危害之外,还会造成人身伤害和心理恐惧,可在法律上却缺失具体约束。“高空抛物”虽害命不谋命,但其后果与伤害罪并无二致。为此追究“高空抛物,伤害未遂”的责任,设立训诫的机构,对触犯者实施强化教育,应是地方立法的紧迫课题。
6.市民建议
不少城市市民呼吁:不要让“高空抛物”再伤人了。更多人则关注如何杜绝高空抛物。武汉装修网小编了解到,很多市民指出,应对高空抛物行为制定法律条文,作为处罚肇事者、赔偿受害人的依据,明确部门负责监管、处理此事。建议有条件的小区应在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在规划、设计高层建筑时,应尽量远离人行道,并在低层加建裙楼或安装雨篷,这也是防止高空抛物伤人的有效手段。
各地普遍认为,解决高空抛物的根本途径在于立法和提高市民素质。
结 语
高空坠物已成为社会一大危害,严重影响到人们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在实现城市发展目标的规划中注入安全和有序的内涵,显得格外重要,在这方面我国可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约束和管制。
高空抛物不仅仅是道德和素质范畴的问题,若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那些缺乏道德意识或素质低下的人自我约束力会放松,受害人也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在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教育以提高居民的道德素质的同时,呼吁政府尽快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与正当权益。
为了维护小区内环境卫生,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同时为了您和大家的安全,武汉装修网小编提醒大家不要高空抛物,装修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